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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收藏家协会藏品鉴赏品鉴师管理规定
- 分类:协会文件
- 发布时间:2021-12-13 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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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收藏家协会藏品鉴赏品鉴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时抢救、发掘和保护民间文物,大力开拓收藏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收藏事业腾飞,通过科学、稳健培养、建立藏品鉴赏品鉴师队伍进行推力助益。
第二条 藏品鉴赏品鉴师队伍的培养、建立,本着公开透明、平等自愿、崇德守法、服务藏家、助益社会的原则和循序渐进、稳健前行的发展理念。
第三条 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或者有关非文物机构人员对民间藏品进行鉴赏品鉴,必须通过西宁市收藏家协会真实合法取得藏品鉴赏品鉴师资格方可。
第四条 藏品鉴赏品鉴不具有文物鉴定性质。
通过对藏品的鉴赏品鉴,真实、客观反映藏品的历史价值、人文价值、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提高藏品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和市场价值度,揭示藏品的深刻内涵,展示藏品活的灵魂,表现人们好古的美好天性。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藏品鉴赏品鉴师资格取得的对象必须为西宁市收藏家协会会员。
如是既便于管理,又能有效防范风险,保证安全,而且符合社团开展活动区域范围的国家规定。
第六条 藏品鉴赏品鉴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收藏经历;
二、必须在收藏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对某一种或者某几种藏品具有丰富的收藏实践经验和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记录;
五、自愿从事藏品鉴赏品鉴工作。
第三章 资格取得和证书发放、审验
第七条 由会员本人递交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培训期满、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藏品鉴赏品鉴师资格。
第八条 会员取得藏品鉴赏品鉴资格后,必须填写《崇德守法承诺书》、参加协会组织的崇德守法宣誓仪式、并经过网上公示,由协会发放《藏品鉴赏品鉴师资格证书》,正式取得并具备藏品鉴赏品鉴师资格。
第九条 《藏品鉴赏品鉴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须得更换。有效期内每年必须进行审验,否则失效。
第四章 执业服务
第十条 取得藏品鉴赏品鉴师资格的会员,在对民间藏品进行鉴赏品鉴执业服务活动中,对一般性的藏品经与藏品所有者自愿平等协商后,可适度收取有偿服务费用,目的在于打破冰冷的收藏僵局,注入生机,盘活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如藏品具有一定价值,藏品所有者要求出具《藏品鉴赏品鉴证书》的,必须报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出具。
第十一条 藏品鉴赏品鉴师的执业服务活动范围限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执业开展服务活动。其他行政区域内的藏品所有者主动进入并要求对藏品鉴赏品鉴的,不在此限。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藏品鉴赏品鉴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并开除会员资格,造成的一切后果和不良影响由个人承担。
一、跨区域开展执业服务活动的;
二、超出范围开展执业服务活动;
三、进行虚假、欺骗等有违收藏行业公序良俗执业服务活动的;
四、违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开展执业服务活动的;
五、进行其他一切不良执业服务活动的。
第十三条 通过藏品鉴赏品鉴执业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借助西宁市收藏家协会的名义和影响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西宁市收藏家协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08月01日起施行。